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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東森購物，有夠神奇」的迴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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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亂寫、亂拍、亂來。 --- 持續亂改更新中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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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GLCA 敬學阿瑋</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2455</link>
		<dc:creator>GLCA 敬學阿瑋</dc:creator>
		<pubDate>Wed, 13 Jun 2007 10:33:0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2455</guid>
		<description>東森旅行社 為何未執行 消保官 611  協商結果  ?!

感謝熟男弟兄等網友, 持續關心我們與東森旅行社的官司. 
613 上午十一點的 [民事簡易庭], 我們又被東森旅行社(股)給騙了! 
原本611 (兩天前), 台北市政府 盛 消保官 鈺 先生,已讓雙方達成協議 

我們所特別尊敬的東森法務代表陳O勝先生,
並簽署了同意書, 表示東森旅行社願意道歉; 
也表達將親自出席 613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所召開的協調會, 
並將在今天同時給予公司正式的道歉函及象徵性的兩元賠償金; 
並代為轉捐贈給 [消基會] 及 [品保協會].

但結果如何 ?!  相信您, 絕對沒有想到, 或者早已猜測到了! (讚喔!)
東森竟然會用同樣的方式,  換了第四組人馬, 來對付我們這兩個 [小蝦米] ?!  
613 這一天, 在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協調會] 中,
沒有完成任何一件承諾或協商, 也就是說我們暫時無法 [達成和解]!  

請問東森集團的各位主管們, 如此 [言而無信] 的危機處理方式,
難道 老天有眼, 看了不會笑嗎 ?  這時候, 我不得不再次相信

行天宮  第24首 詩籤  和解日 會是在 夏至秋冬   就讓我們耐心等待吧!  

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  敬啟  2007/06/13  18:00  

Tel: 0958-706360   (02)8509-1209  
E-Mail: wsielife24@yahoo.com.tw
http://www.glca.tw
No 9-2, Lane 57, Ta-Chih Street, Taipei, Taiwan 10463</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東森旅行社 為何未執行 消保官 611  協商結果  ?!</p>
<p>感謝熟男弟兄等網友, 持續關心我們與東森旅行社的官司.<br />
613 上午十一點的 [民事簡易庭], 我們又被東森旅行社(股)給騙了!<br />
原本611 (兩天前), 台北市政府 盛 消保官 鈺 先生,已讓雙方達成協議 </p>
<p>我們所特別尊敬的東森法務代表陳O勝先生,<br />
並簽署了同意書, 表示東森旅行社願意道歉;<br />
也表達將親自出席 613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所召開的協調會,<br />
並將在今天同時給予公司正式的道歉函及象徵性的兩元賠償金;<br />
並代為轉捐贈給 [消基會] 及 [品保協會].</p>
<p>但結果如何 ?!  相信您, 絕對沒有想到, 或者早已猜測到了! (讚喔!)<br />
東森竟然會用同樣的方式,  換了第四組人馬, 來對付我們這兩個 [小蝦米] ?!<br />
613 這一天, 在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協調會] 中,<br />
沒有完成任何一件承諾或協商, 也就是說我們暫時無法 [達成和解]!  </p>
<p>請問東森集團的各位主管們, 如此 [言而無信] 的危機處理方式,<br />
難道 老天有眼, 看了不會笑嗎 ?  這時候, 我不得不再次相信</p>
<p>行天宮  第24首 詩籤  和解日 會是在 夏至秋冬   就讓我們耐心等待吧!  </p>
<p>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  敬啟  2007/06/13  18:00  </p>
<p>Tel: 0958-706360   (02)8509-1209<br />
E-Mail: <a href="mailto:wsielife24@yahoo.com.tw">wsielife24@yahoo.com.tw</a><br />
<a href="http://www.glca.tw" rel="nofollow">http://www.glca.tw</a><br />
No 9-2, Lane 57, Ta-Chih Street, Taipei, Taiwan 10463</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2000</link>
		<dc:creator>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dc:creator>
		<pubDate>Sat, 09 Jun 2007 23:38:2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2000</guid>
		<description>　 　
敬學阿瑋 回應

東森旅行社 公關聲明稿

雖然和實相　有著非常大的差距;
但我們選擇相信 人在作 天在看
下一階段 我們 (敬學阿瑋) 該學的功課
應該是必須學會 如何 [寬恕] 和 [放下]
我想這對我們而言 更是高難度的挑戰

請給 東森旅遊 再次的服務機會吧 !
相信他們的檢討和反省, 未來會有更好的旅遊品質.
我們 (敬學阿瑋) 面對下週即將接連而來的刑事和民事庭,
經討論後, 原則上也已經確定; 和兩個月前的要求一樣:

( 1 ) 東森旅行社 針對造成我們這對同志伴侶蜜月泡湯, 懇請以正式掛號書函表達道歉!

( 2 ) 東森旅行社 向消保官及檢查官及法官們, 公開承諾立即改善內部團控品質; 並成立24H (0800) 高階客服主管專線; 未來才能夠即時處理國外旅遊等各種突發狀況.

( 3 ) 東森旅行社 務必在630前與消保官與敬學阿瑋 共同召開記者會; (東森新聞最好要到) (記者會費用及場地由東森公關公司負責承擔和安排, 但越省越好), 表達雙方願意朝和解方向前進, 並再次重申 東森旅行社 未來會更加重視   低價促銷團的旅遊品質 .

( 4 ) 東森旅行社 會更嚴格要求 所有合作之旅行社 必須確實做好旅客安全及基本旅遊品質之要求; 對旅客的性傾向, 也保持尊重, 沒有任何岐視性之差別待遇.

( 5 ) 東森旅行社, 需賠償陳敬學和高治瑋先生,各新台幣壹塊錢元整; 並代為轉捐給: [消基會] 及 [品保協會] .

( 6 ) 東森田總經理及客服何小姐, 應遵守諾言請我們吃飯 ( 當然要田總出錢, 何小姐出面 ; 西提套餐每人約495 ), 一方面, 慶祝我們帛琉蜜月事件圓滿落幕; 另一方面, 為未來能夠繼續成為 [東森購物台] 白金會員 ( 乾杯 ) ...

~ May All Beings Be Happy ~

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 敬啟 2007/06/10 06:444

Tel: ( 02 ) 2533-4368 0922-008122
E-Mail: wiselife24@yahoo.com.tw
http://www.glca.tw
Add: 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

( 以上六點, 懇請 東森旅行社 在六月三十日前, 全部執行完畢. 感謝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br />
敬學阿瑋 回應</p>
<p>東森旅行社 公關聲明稿</p>
<p>雖然和實相　有著非常大的差距;<br />
但我們選擇相信 人在作 天在看<br />
下一階段 我們 (敬學阿瑋) 該學的功課<br />
應該是必須學會 如何 [寬恕] 和 [放下]<br />
我想這對我們而言 更是高難度的挑戰</p>
<p>請給 東森旅遊 再次的服務機會吧 !<br />
相信他們的檢討和反省, 未來會有更好的旅遊品質.<br />
我們 (敬學阿瑋) 面對下週即將接連而來的刑事和民事庭,<br />
經討論後, 原則上也已經確定; 和兩個月前的要求一樣:</p>
<p>( 1 ) 東森旅行社 針對造成我們這對同志伴侶蜜月泡湯, 懇請以正式掛號書函表達道歉!</p>
<p>( 2 ) 東森旅行社 向消保官及檢查官及法官們, 公開承諾立即改善內部團控品質; 並成立24H (0800) 高階客服主管專線; 未來才能夠即時處理國外旅遊等各種突發狀況.</p>
<p>( 3 ) 東森旅行社 務必在630前與消保官與敬學阿瑋 共同召開記者會; (東森新聞最好要到) (記者會費用及場地由東森公關公司負責承擔和安排, 但越省越好), 表達雙方願意朝和解方向前進, 並再次重申 東森旅行社 未來會更加重視   低價促銷團的旅遊品質 .</p>
<p>( 4 ) 東森旅行社 會更嚴格要求 所有合作之旅行社 必須確實做好旅客安全及基本旅遊品質之要求; 對旅客的性傾向, 也保持尊重, 沒有任何岐視性之差別待遇.</p>
<p>( 5 ) 東森旅行社, 需賠償陳敬學和高治瑋先生,各新台幣壹塊錢元整; 並代為轉捐給: [消基會] 及 [品保協會] .</p>
<p>( 6 ) 東森田總經理及客服何小姐, 應遵守諾言請我們吃飯 ( 當然要田總出錢, 何小姐出面 ; 西提套餐每人約495 ), 一方面, 慶祝我們帛琉蜜月事件圓滿落幕; 另一方面, 為未來能夠繼續成為 [東森購物台] 白金會員 ( 乾杯 ) &#8230;</p>
<p>~ May All Beings Be Happy ~</p>
<p>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 敬啟 2007/06/10 06:444</p>
<p>Tel: ( 02 ) 2533-4368 0922-008122<br />
E-Mail: <a href="mailto:wiselife24@yahoo.com.tw">wiselife24@yahoo.com.tw</a><br />
<a href="http://www.glca.tw" rel="nofollow">http://www.glca.tw</a><br />
Add: 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p>
<p>( 以上六點, 懇請 東森旅行社 在六月三十日前, 全部執行完畢. 感謝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1553</link>
		<dc:creator>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dc:creator>
		<pubDate>Sun, 03 Jun 2007 20:28:03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1553</guid>
		<description>距和解日 只剩十天  東森旅遊  尚未認錯 

(A) 東森旅遊 不實廣告 邢事案件 持續調查 

(1) 東森旅行社 [不實廣告案] (非告訴乃論罪), 是無法自行徹銷告訴的. 因此, 雙方當事人在庭上, 並沒有要不要告的理由; 因此,敬學從頭至尾就是從 [ 以和為貴 ] 的角度上, 只期待 [東森旅行社] 能夠在檢討改進內部團控流程的作業方式. 但從他們兩次開庭後, 非但沒有認錯或主動承諾改善方式或協商賠償事宜 (我們都已向媒體及法院民事訴訟狀上書面保證, 將全數金額捐給消基會及旅保協會 ), 但其主管 企業用戶處 經理 孫健平先生 , 竟然還在貴陽街上當接指導我, 浪費 [東森旅行社(股)] 的時間. 請問, 孫先生從不主動認錯道歉, 並尋求我們的原諒, 敬學在刑事庭上, 還幫忙求情, 請法官原諒底下專員的過錯, 這樣的包容, 東森旅行社的高層, 難道還不懂地做危機處理嗎? 難道, 他們出庭後羞辱性的言語, 是總公司授權給孫健平經理, 如此對待會員的嗎 ? 

(2) 敬學 需要向 [事務檢察官] 認錯的是: 庭中,在您的詢問下,我簽名不告的是:東森旅行社(股)層級權利最小的同仁,他們再怎麼有錯,也是公司整體控管失當, 但不代表, 東森旅行社(股) 代理人 林登裕 先生 或 田總經理 ( 或特助 劉增怡先生) 等具有決策權的人,不需要負起 [不實廣告] 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3) 證明東森旅行社(股), 是否有[廣告不實], 違反[刑法].[民法].[公平交易法],[消保法] 及[中華民國旅行業者管理規則], 懇請 檢察長 發動偵察權, 至 [東森旅行社(股)] 搜索 或查扣去年2006/11至2007/03/31 期間, 訂購此 16800 專案, 真正出團至 [澳洲黃金海岸六日團體遊] 的實際團員名單, 旅客出入境證明 及 所有旅客的護照簽證 及 每一張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及 [相關帳冊] .

(4) 如果 [東森旅行社(股)] 辯稱, 因報名人數不足, 已外丟給其他旅行團, 也是要取得旅客轉團同意書,並需要請團員和新的旅行社簽訂新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否則,仍屬違法範圍.

(5) 總之, [東森旅行社(股)] 及 [春暉旅行社(股)] 在旅行業務操作上, 已不是單純不小心的 [行政疏失] 而已. 敬學是東森的[白金會員], 也就是說從2006年 [台北國際旅展] 前, 就已經陸續購買過: 許多 [東森購物台] 的旅遊卷, 但說實在地, 兌換卷的內容, 或多或少都會有些出入; 但好心的旅店或商家, 會願意以其他的方法立刻補償; 但如果遇到此次的 [不實廣告] 違法情形, 相信最大的受害者, 還是當初負責銷售的旅行社. ( 這也是敬學為甚麼一再要求東森必需設 高階 0800 客訴專線的原因, 因為只有他們有決策權, 來立即協調海外旅遊的個種突發狀況; 國際救援組織 SOS 就有累同的服務 ) 

(6) 敬學願意用生命和誠信, 向老天和台北地院院長和法官們; 地檢署署長及(事務) 檢察官及 辛苦的媒體朋友們 擔保, 東森旅行社(股), 所反應出來的問題, 只不過是所有旅行業問題的 [冰山一角] 而已. 再過十天, 就是 613 和解日了, 敬學阿瑋 還是期待 用微薄之力, 勸勉 [東森旅遊] 的社會責任感出現 ? 但他們屆時, 如果仍只是 [故技重施] 對外向媒體表示 [已和解] , 但卻又繼續用相同的方法對待會員, 也沒有真正 [認錯悔改] 的誠意, 那就把未來交給上帝吧 ! 

這兩個月來, 我們已 [ 盡人事 ; 聽天命], 真得累了! 但上天真得帶領我們 走一條非常屬靈的道路.這段期間, 我們認識了一些新朋友, 也接到陌生朋友的卡片鼓勵; 也有五位律師和不知名的貴人相助. 也很感動大家能夠包容我的囉唆, 中間過程中, 我還跟交通部觀光局陳平和先生, 在電話中大吵一架, 但最後卻發覺兩個人都是真性情的人. 

雖然 小蝦米 很難對抗 大鯨魚
但如果彼此都能放下身段 好好溝通 那為何還要對抗 ? 
請大家不要放棄, 繼續加油努力吧!.

~ 共同加油吧 ~

寄件者　：陳敬學
聯絡電話：02-85091209 0958706360
電子信箱：wiselife24@yahoo.com.tw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1樓

(B) 春暉旅行社 帛琉行程 旅點規劃 安全為重 

相對人: 春暉旅行社(股) 旅行業註冊編號: 6060
代表人: 蕭智元先生
公司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03號11樓 

上週,我們接到 外交部亞太司的來電,
也間接證實了帛琉當地的狀況:

針對交通部觀光局
行政處分的陳述意見書: 
中華民國96年05月17日 
觀業字第0963001331號 

(1) 春暉旅行社(股)與當地 PIT(帛琉國際旅行社)合作,四家華人旅行社背後老闆都是帛琉人,其中夜間行程歡樂世界KTV,被華人黑社會把持,內有中國小姐賣酒或坐臺,消費比外面貴六倍;所有的台灣旅客(含十八歲下的未成年少女),一定要被安排進入消費捧場,否則帛琉導遊很難在當地生存.(帛琉大使館回報訊息,懇請外交部部長(含帛琉大使館)及交通部部長及觀光局賴局長,能主動召開協調會,關心帛琉旅遊當地的旅客安全,並懇請媒體朋友持續追蹤此事件後龍發展) 

(2) 交通部觀光局,應再次重申並嚴格要求全國個旅行社,所有外丟團或轉團,都務必請旅客重新與承辦旅行社,再簽訂另一份國外旅遊團體(個人)定型化契約. 

(3) [春暉旅行社] 既然規劃帛琉五日為團體旅遊,但為何沒有派遣任何領隊(違反旅行社業者管理規則);事後又辨稱:[帛琉線]為自由行的單純組合,但為何就是忘了簽任何個定型化契約,說辭前後矛盾,並有意把所有責任推給東森旅行社(股). 

(4) 前往太平洋海豚灣中心,遊艇上擠滿20多人,為何沒有看不見任何救生衣? 為何遊艇發動前, 導遊何榮民先生,要求大家簽署英文版[自負生命安全同意書],卻沒有任何中文版本的補充說明,旅客有義務非簽不可嗎? 春暉旅行社, 雖非是直接向我們收取團費的旅行社,但它們是否也該接受行政機關的調查? 以釐清事實的真相.感謝!

以上四點, 皆會影響到國人前往帛琉旅行時,生命.身體及財產上的安全, 懇請 地檢署(檢查長),立法委員等民代,行政院院長,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消保會(官) 及 各級政府主管機關首長及同仁們, 重視此類問題的後續發展,以維護國人出國旅遊的生命安全.感謝!

台灣旅客 敬學阿瑋 敬上 2007/06/03 11:41 
Tel: (02)8509-1209 0958-706360
E-Mail: wiselife24@yahoo.com.tw
http://www.glca.tw
台北市 中山區 10463 大直街 57巷 9之2 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距和解日 只剩十天  東森旅遊  尚未認錯 </p>
<p>(A) 東森旅遊 不實廣告 邢事案件 持續調查 </p>
<p>(1) 東森旅行社 [不實廣告案] (非告訴乃論罪), 是無法自行徹銷告訴的. 因此, 雙方當事人在庭上, 並沒有要不要告的理由; 因此,敬學從頭至尾就是從 [ 以和為貴 ] 的角度上, 只期待 [東森旅行社] 能夠在檢討改進內部團控流程的作業方式. 但從他們兩次開庭後, 非但沒有認錯或主動承諾改善方式或協商賠償事宜 (我們都已向媒體及法院民事訴訟狀上書面保證, 將全數金額捐給消基會及旅保協會 ), 但其主管 企業用戶處 經理 孫健平先生 , 竟然還在貴陽街上當接指導我, 浪費 [東森旅行社(股)] 的時間. 請問, 孫先生從不主動認錯道歉, 並尋求我們的原諒, 敬學在刑事庭上, 還幫忙求情, 請法官原諒底下專員的過錯, 這樣的包容, 東森旅行社的高層, 難道還不懂地做危機處理嗎? 難道, 他們出庭後羞辱性的言語, 是總公司授權給孫健平經理, 如此對待會員的嗎 ? </p>
<p>(2) 敬學 需要向 [事務檢察官] 認錯的是: 庭中,在您的詢問下,我簽名不告的是:東森旅行社(股)層級權利最小的同仁,他們再怎麼有錯,也是公司整體控管失當, 但不代表, 東森旅行社(股) 代理人 林登裕 先生 或 田總經理 ( 或特助 劉增怡先生) 等具有決策權的人,不需要負起 [不實廣告] 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p>
<p>(3) 證明東森旅行社(股), 是否有[廣告不實], 違反[刑法].[民法].[公平交易法],[消保法] 及[中華民國旅行業者管理規則], 懇請 檢察長 發動偵察權, 至 [東森旅行社(股)] 搜索 或查扣去年2006/11至2007/03/31 期間, 訂購此 16800 專案, 真正出團至 [澳洲黃金海岸六日團體遊] 的實際團員名單, 旅客出入境證明 及 所有旅客的護照簽證 及 每一張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及 [相關帳冊] .</p>
<p>(4) 如果 [東森旅行社(股)] 辯稱, 因報名人數不足, 已外丟給其他旅行團, 也是要取得旅客轉團同意書,並需要請團員和新的旅行社簽訂新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否則,仍屬違法範圍.</p>
<p>(5) 總之, [東森旅行社(股)] 及 [春暉旅行社(股)] 在旅行業務操作上, 已不是單純不小心的 [行政疏失] 而已. 敬學是東森的[白金會員], 也就是說從2006年 [台北國際旅展] 前, 就已經陸續購買過: 許多 [東森購物台] 的旅遊卷, 但說實在地, 兌換卷的內容, 或多或少都會有些出入; 但好心的旅店或商家, 會願意以其他的方法立刻補償; 但如果遇到此次的 [不實廣告] 違法情形, 相信最大的受害者, 還是當初負責銷售的旅行社. ( 這也是敬學為甚麼一再要求東森必需設 高階 0800 客訴專線的原因, 因為只有他們有決策權, 來立即協調海外旅遊的個種突發狀況; 國際救援組織 SOS 就有累同的服務 ) </p>
<p>(6) 敬學願意用生命和誠信, 向老天和台北地院院長和法官們; 地檢署署長及(事務) 檢察官及 辛苦的媒體朋友們 擔保, 東森旅行社(股), 所反應出來的問題, 只不過是所有旅行業問題的 [冰山一角] 而已. 再過十天, 就是 613 和解日了, 敬學阿瑋 還是期待 用微薄之力, 勸勉 [東森旅遊] 的社會責任感出現 ? 但他們屆時, 如果仍只是 [故技重施] 對外向媒體表示 [已和解] , 但卻又繼續用相同的方法對待會員, 也沒有真正 [認錯悔改] 的誠意, 那就把未來交給上帝吧 ! </p>
<p>這兩個月來, 我們已 [ 盡人事 ; 聽天命], 真得累了! 但上天真得帶領我們 走一條非常屬靈的道路.這段期間, 我們認識了一些新朋友, 也接到陌生朋友的卡片鼓勵; 也有五位律師和不知名的貴人相助. 也很感動大家能夠包容我的囉唆, 中間過程中, 我還跟交通部觀光局陳平和先生, 在電話中大吵一架, 但最後卻發覺兩個人都是真性情的人. </p>
<p>雖然 小蝦米 很難對抗 大鯨魚<br />
但如果彼此都能放下身段 好好溝通 那為何還要對抗 ?<br />
請大家不要放棄, 繼續加油努力吧!.</p>
<p>~ 共同加油吧 ~</p>
<p>寄件者　：陳敬學<br />
聯絡電話：02-85091209 0958706360<br />
電子信箱：wiselife24@yahoo.com.tw<br />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1樓</p>
<p>(B) 春暉旅行社 帛琉行程 旅點規劃 安全為重 </p>
<p>相對人: 春暉旅行社(股) 旅行業註冊編號: 6060<br />
代表人: 蕭智元先生<br />
公司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03號11樓 </p>
<p>上週,我們接到 外交部亞太司的來電,<br />
也間接證實了帛琉當地的狀況:</p>
<p>針對交通部觀光局<br />
行政處分的陳述意見書:<br />
中華民國96年05月17日<br />
觀業字第0963001331號 </p>
<p>(1) 春暉旅行社(股)與當地 PIT(帛琉國際旅行社)合作,四家華人旅行社背後老闆都是帛琉人,其中夜間行程歡樂世界KTV,被華人黑社會把持,內有中國小姐賣酒或坐臺,消費比外面貴六倍;所有的台灣旅客(含十八歲下的未成年少女),一定要被安排進入消費捧場,否則帛琉導遊很難在當地生存.(帛琉大使館回報訊息,懇請外交部部長(含帛琉大使館)及交通部部長及觀光局賴局長,能主動召開協調會,關心帛琉旅遊當地的旅客安全,並懇請媒體朋友持續追蹤此事件後龍發展) </p>
<p>(2) 交通部觀光局,應再次重申並嚴格要求全國個旅行社,所有外丟團或轉團,都務必請旅客重新與承辦旅行社,再簽訂另一份國外旅遊團體(個人)定型化契約. </p>
<p>(3) [春暉旅行社] 既然規劃帛琉五日為團體旅遊,但為何沒有派遣任何領隊(違反旅行社業者管理規則);事後又辨稱:[帛琉線]為自由行的單純組合,但為何就是忘了簽任何個定型化契約,說辭前後矛盾,並有意把所有責任推給東森旅行社(股). </p>
<p>(4) 前往太平洋海豚灣中心,遊艇上擠滿20多人,為何沒有看不見任何救生衣? 為何遊艇發動前, 導遊何榮民先生,要求大家簽署英文版[自負生命安全同意書],卻沒有任何中文版本的補充說明,旅客有義務非簽不可嗎? 春暉旅行社, 雖非是直接向我們收取團費的旅行社,但它們是否也該接受行政機關的調查? 以釐清事實的真相.感謝!</p>
<p>以上四點, 皆會影響到國人前往帛琉旅行時,生命.身體及財產上的安全, 懇請 地檢署(檢查長),立法委員等民代,行政院院長,外交部,交通部,觀光局,消保會(官) 及 各級政府主管機關首長及同仁們, 重視此類問題的後續發展,以維護國人出國旅遊的生命安全.感謝!</p>
<p>台灣旅客 敬學阿瑋 敬上 2007/06/03 11:41<br />
Tel: (02)8509-1209 0958-706360<br />
E-Mail: <a href="mailto:wiselife24@yahoo.com.tw">wiselife24@yahoo.com.tw</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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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中山區 10463 大直街 57巷 9之2 號</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1110</link>
		<dc:creator>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dc:creator>
		<pubDate>Tue, 29 May 2007 17:58:0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1110</guid>
		<description>東森申訴案 ] 改向 東森旅行社 索賠 新台幣 1 + 1 元 ; (並要求登報道歉 )

感謝各位的關心; [敬學阿瑋] 與 [東森旅遊] 的官司,
將於2007年6月13日 正式劃下一個句點 !
http://www.glca.tw

我們決定 以象徵性 索賠 2 塊錢 的方式, 來結束這場與 [東森旅行社] 快兩個月的糾紛; 雖然至今仍未收到東森集團的正式道歉函; 也沒有看見東森 建立 擁有 [立即決策權] 的 高階主管接聽的 0800 客訴專線; 更沒有收到任何正式承諾改善的保證和說明書 ? ( 請登報道歉並正式對媒體承諾改善, 不讓下一個東森會員受害 )　

但敬學也認為, 這兩個月來, 雖然東森的危機處理能力, 令人訝異; 但以我們現今的能力, 也只能做到如此?! 更令人感到難過的是 [交通部觀光局] [外交部亞太司] 及 [ 旅保協會 ] 等機關團體, 沒有能力預先保護旅客; 事發後, 官場文化, 深怕麻煩, 不積極主動查明真相. 台灣的旅客們, 就只好自我保重吧 !

[ 刑事庭 ] 開庭時, 就已經向 事務檢察官 明白表示: [ 打官司的目的, 是為了不再讓其他的旅客受害 ] ; 但人性的軟弱, 敬學也無法保證, 自己下一次, 再看到 [東森購物台] 旅遊節目時, 就不再被它的低價促銷等方式所影響;

因此, 敬學知道, 這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役, 我們輸了! 所以, 今天收到 台北地院 調解通知書後, 敬學立刻請示父親和當老師的大妹, 決定 6月13日 為東森帛琉事件終點日, 正式結束共計 77 天的旅遊及消費糾紛.

我們將會把 索賠後的新台幣 1 + 1 元整; 分別捐給 [ 消基會 ] 及 [ 中華民國旅行業者品質保障協會] ; 我們也再次向 此段期間, 主動來信鼓勵或來電的朋友們致謝; 由於您們願意花時間關心此議題, 願意主動陪我們走一段路, 才讓我們不會感到孤獨.

提昇旅遊品質

重視旅客安全

保護消費權益

絕對是敬學從頭到尾, 一致奮鬥的方向和目標;
雖然 [ 東森旅遊 ] 帛琉事件 此戰役, 我們輸了!
但 敬學阿瑋 卻感到非常光榮 ! 感謝主 !

讓我們 舉杯慶祝 乾杯吧 ~

敬學 + 阿瑋 + 家人 共同致謝 2007/ 05 / 25 19:15

Tel / Fax: ( 02 ) 8509-1209 0922-008122
Voice Mail: 0958-706360
E-Mail: wiselife24@yahoo.com.tw
http://www.glca.tw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調解 通知書

分類：旅遊糾紛類

聲請人: 敬學 阿瑋 ( 戶籍地址省略 )

案號: 96年度北簡調字第872號

案由: 旅遊契約損害賠償

當事人姓名: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應到時間: 民國96年6月13日 上午11時整

應到處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台北簡易庭 (第三調解室 )

備註: 請攜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及 公司登記事項卡. 證物原本到院.

調解委員: 邱義煌 大同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主席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調解委員: 吳芳洲 大同區 國慶里 里長

( 人在做, 天在看! 台北地院調解委員如此多; 就那麼剛好安排到我們請房仲代賣房子[皇族]地區的吳里長! 這未免也太巧合了吧; 這也是敬學決定調解, 放棄繼續訴訟的重要因素; 相信這一切, 都有神在帶領! )

注意事項 :

1. 法院為幫助當事人儘速解決紛爭, 聘請專業且具協調能力的調解委員, 在訴訟程序進之前, 先行幫當事人調解, 經由調解程序, 雙方可以不必對薄公堂, 由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 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之解決方案, 節省時間及金錢, 避免訟累. ( 調解委員名錄, 請參考網站 http://tpd.judicial.gov.tw )

2. 調解成立者, 調解程序筆錄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且只需繳交法律所規定之調解費用, 對於溢繳之裁判費, 得聲請法院儘速退還.

3. 當事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向指定之調解室報到, 若當事人因故無法於期日當天到場, 得提出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到場.

4. 本件所定日期日, 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 經台北市政府宣佈停止辦公時, 請勿來院, 另候通知.

5. 本次調解程序有不明瞭之處, 請向承辦書記官詢問.

6. 依民事訴訟法 第40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台幣 3,000 元 以下之罰鍰.

7. 調解期日前, 會有法院人員以電話與您聯絡, 但僅限於說明調解程序, 絕不會涉及繳費.轉帳等與金錢有關的事宜, 請小心留意, 避免受騙.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日

( 無本院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東森申訴案 ] 改向 東森旅行社 索賠 新台幣 1 + 1 元 ; (並要求登報道歉 )</p>
<p>感謝各位的關心; [敬學阿瑋] 與 [東森旅遊] 的官司,<br />
將於2007年6月13日 正式劃下一個句點 !<br />
<a href="http://www.glca.tw" rel="nofollow">http://www.glca.tw</a></p>
<p>我們決定 以象徵性 索賠 2 塊錢 的方式, 來結束這場與 [東森旅行社] 快兩個月的糾紛; 雖然至今仍未收到東森集團的正式道歉函; 也沒有看見東森 建立 擁有 [立即決策權] 的 高階主管接聽的 0800 客訴專線; 更沒有收到任何正式承諾改善的保證和說明書 ? ( 請登報道歉並正式對媒體承諾改善, 不讓下一個東森會員受害 )　</p>
<p>但敬學也認為, 這兩個月來, 雖然東森的危機處理能力, 令人訝異; 但以我們現今的能力, 也只能做到如此?! 更令人感到難過的是 [交通部觀光局] [外交部亞太司] 及 [ 旅保協會 ] 等機關團體, 沒有能力預先保護旅客; 事發後, 官場文化, 深怕麻煩, 不積極主動查明真相. 台灣的旅客們, 就只好自我保重吧 !</p>
<p>[ 刑事庭 ] 開庭時, 就已經向 事務檢察官 明白表示: [ 打官司的目的, 是為了不再讓其他的旅客受害 ] ; 但人性的軟弱, 敬學也無法保證, 自己下一次, 再看到 [東森購物台] 旅遊節目時, 就不再被它的低價促銷等方式所影響;</p>
<p>因此, 敬學知道, 這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役, 我們輸了! 所以, 今天收到 台北地院 調解通知書後, 敬學立刻請示父親和當老師的大妹, 決定 6月13日 為東森帛琉事件終點日, 正式結束共計 77 天的旅遊及消費糾紛.</p>
<p>我們將會把 索賠後的新台幣 1 + 1 元整; 分別捐給 [ 消基會 ] 及 [ 中華民國旅行業者品質保障協會] ; 我們也再次向 此段期間, 主動來信鼓勵或來電的朋友們致謝; 由於您們願意花時間關心此議題, 願意主動陪我們走一段路, 才讓我們不會感到孤獨.</p>
<p>提昇旅遊品質</p>
<p>重視旅客安全</p>
<p>保護消費權益</p>
<p>絕對是敬學從頭到尾, 一致奮鬥的方向和目標;<br />
雖然 [ 東森旅遊 ] 帛琉事件 此戰役, 我們輸了!<br />
但 敬學阿瑋 卻感到非常光榮 ! 感謝主 !</p>
<p>讓我們 舉杯慶祝 乾杯吧 ~</p>
<p>敬學 + 阿瑋 + 家人 共同致謝 2007/ 05 / 25 19:15</p>
<p>Tel / Fax: ( 02 ) 8509-1209 0922-008122<br />
Voice Mail: 0958-706360<br />
E-Mail: <a href="mailto:wiselife24@yahoo.com.tw">wiselife24@yahoo.com.tw</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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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調解 通知書</p>
<p>分類：旅遊糾紛類</p>
<p>聲請人: 敬學 阿瑋 ( 戶籍地址省略 )</p>
<p>案號: 96年度北簡調字第872號</p>
<p>案由: 旅遊契約損害賠償</p>
<p>當事人姓名: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p>
<p>應到時間: 民國96年6月13日 上午11時整</p>
<p>應到處所: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p>
<p>台北簡易庭 (第三調解室 )</p>
<p>備註: 請攜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br />
及 公司登記事項卡. 證物原本到院.</p>
<p>調解委員: 邱義煌 大同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主席 ( 台大法律系畢業 )</p>
<p>調解委員: 吳芳洲 大同區 國慶里 里長</p>
<p>( 人在做, 天在看! 台北地院調解委員如此多; 就那麼剛好安排到我們請房仲代賣房子[皇族]地區的吳里長! 這未免也太巧合了吧; 這也是敬學決定調解, 放棄繼續訴訟的重要因素; 相信這一切, 都有神在帶領! )</p>
<p>注意事項 :</p>
<p>1. 法院為幫助當事人儘速解決紛爭, 聘請專業且具協調能力的調解委員, 在訴訟程序進之前, 先行幫當事人調解, 經由調解程序, 雙方可以不必對薄公堂, 由調解委員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 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之解決方案, 節省時間及金錢, 避免訟累. ( 調解委員名錄, 請參考網站 <a href="http://tpd.judicial.gov.tw" rel="nofollow">http://tpd.judicial.gov.tw</a> )</p>
<p>2. 調解成立者, 調解程序筆錄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 且只需繳交法律所規定之調解費用, 對於溢繳之裁判費, 得聲請法院儘速退還.</p>
<p>3. 當事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向指定之調解室報到, 若當事人因故無法於期日當天到場, 得提出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到場.</p>
<p>4. 本件所定日期日, 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 經台北市政府宣佈停止辦公時, 請勿來院, 另候通知.</p>
<p>5. 本次調解程序有不明瞭之處, 請向承辦書記官詢問.</p>
<p>6. 依民事訴訟法 第40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台幣 3,000 元 以下之罰鍰.</p>
<p>7. 調解期日前, 會有法院人員以電話與您聯絡, 但僅限於說明調解程序, 絕不會涉及繳費.轉帳等與金錢有關的事宜, 請小心留意, 避免受騙.</p>
<p>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日</p>
<p>( 無本院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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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0367</link>
		<dc:creator>GLCA  同志伴侶   敬學阿瑋</dc:creator>
		<pubDate>Mon, 21 May 2007 21:20:3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10367</guid>
		<description>東森旅遊 不實廣告  主管機關   應依法開罰

原告 陳敬學 高治瑋 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

被告 東森旅行社(股)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 0 裕 (董事長/負責人)&#184; 同上

為依法提呈起訴事：

訴之聲明 (依民事判決所得,全數轉捐贈給[旅保協會]及[消基會])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敬學新台幣220,62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阿瑋新台幣213,22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經過

(一) 緣原告等二人為共度蜜月（見證一），特別向被告訂購夢幻澳洲黃金海岸六日之行程（見證二），不料原被告公司之承辦人林0坤離職並未告知原告等該團因人數不足無法順利成行，其後原告敬學數次主動以電話與被告公司聯繫，最後才聯繫上被告公司企業用戶處經理孫0平;其最後指示另一業務專員何0妍（見證三）告知該團無法成行，並傳真帛琉＿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給原告敬學（見證四），該簡介上特別註明「【住老爺大酒店】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Deluxe Room_市價NT2000元---位於飯店最高樓層5-6樓，每一間客房都高人一等欣賞帛琉獨一無二天然海岸美景」。經原告等二人商量後，因為兩人為此蜜月旅行業已計畫許久且請假，復加上前開簡介上所載之誘餌廣告吸引下，原告等遂同意加價參加升等帛琉＿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見證五）。

(二) 有關前開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 Deluxe Room 之事，除前開簡介特別記載外（見證四），於行程說明意有記載（見證五）。詎料，待原告等於96年3月30日到達帛琉後方才發現，被告不僅未告知原告等而將該行程轉包春暉旅行社，(按交通部觀光局規定,轉其他旅行社,必需由後來的春暉旅行社簽定型化契約,才代表旅客在出發前同意轉團)且接下來五天四夜所住宿之旅館217號房根本未面海（見證六），亦未升等，原告等當場向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反應此事，前開兩人卻要求原告等自行與被告聯絡而不願為原告等處理。惟因為原告等二人已在帛琉，於抗議無效之情形下，不得以僅能勉強住宿，但有拍照存證.待返國後再行處理，此一情形業已使兩人玩興大減，取消中間3天的出海團體行程，滿腹委屈。

(三)此外，被告公司提供原告等旅客之海洋之星假期說明單第五點記載搭乘船隻，請務必穿著救生衣（見證七）。惟查，於96年4月3日前往海豚灣時，該船上根本沒有救生衣可供穿著，原告回國後也立即向被告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反應此事亦未獲任何書面保證承諾，被告完全置原告等消費者之生命於不顧。

(四)經原告等向飯店取得其價目表後發現，原來被告所承諾之房型（即Deluxe 5F6F），以96年3月30日至96年4月3日止之雙人房每晚房價為250美金，而原告等二人所居住之217號房每晚價格則為200美金(見證八)，四晚住下來即相差200美金，且217號房之床為兩張單人床，與原預計升等之床型為一張大床相距甚大，此對於度蜜月之原告等二人，四夜住下來，其感覺完全破滅。為此原告陳敬學在回台灣前之最後一天行程中，尚在飯店寫下其失望的心情（見證九）。

(五)原告等返國後隨即向: [中華民國旅行業者品質保障協會] 及 [交通部觀光局] 及 [政院消保會] 等機關申訴（見證十），被告雖看似誠意地派遣公司多名人員列席參加調處（見證三），但也被交通部觀光局長官陳0和先生查證發現,出席人員並沒有真正的委託書 (即無合法的授權資格) , 實際上將近兩個月來, 也沒有真正表達歉意和主動承諾未來改進之方向，原告等不得以僅能依法向 鈞院 訴請被告賠償。

二、法條：

(一) 民法：

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第227條之1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至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2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三)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173;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法條之適用：

(一) 查，依民法第514-6條及第514-7條之規定，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不具備該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及損害賠償，且依同法第195 條及第227條之1之規定，原告等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此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1、31及32條之規定，事業在其廣告上之品質有虛偽不實，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故意行為時，可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23及5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廣告者與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如為故意行為時，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見附件一），因過失所致者，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原告等就以上請求權競合請求。

(二) 依前所述，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服務單就飯店部分之價值即減少200美金，依台灣銀行公告96年3月30日及4月2日之平均匯率為每33.05元台幣兌換一美元美金（註：96年3月31日及4月1日為週末而未予公告）（見證十一），故總共減少台幣6610元。又原告等二人雖住同房，但渠等和被告間之契約關係應分別獨立，故就房間部分應可分別向被告請求台幣3305元之減少價值。

(三) 此外，原告敬學在帛琉為處理本案、聯繫被告等相關人員共支付網際網路及國際電話及行政等費用美金54元（見證十二），合計台幣為1850.8元，此部分亦為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又原告等因被告不履行承諾，致使一個一生一次美好的蜜月旅行泡湯，且迄今被告仍無誠意解決，兩人所遭受之打擊導致精神上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等各五萬元。

(四) 末查，由被告人員何0妍事發前傳真給原告之行程簡介中可證實，該房間升等乃此一行程之廣告及宣傳重點，故被告公司不可能委為不知，而再由事後原告等與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聯繫之結果亦可證實，被告根本就沒有將其承諾房間升等乙事放在心上，顯然被告乃故意欺騙包括原告在內之消費者，故被告之違約應為故意行為，依前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等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又何0妍乃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其代表公司對外與消費者聯繫，亦應有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原告敬學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費用）＋ 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 費用）＋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20,623元；原告阿瑋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13,220元。敬請鈞院能予明鑒，並賜准所請，原告等願意將訴訟贏得之賠償全數捐贈出來，作為社會公益使用(原則上轉捐贈給:[旅保協會]及[消基會])。蓋因本案不僅涉及原告等個人之案件，由原告此段時間所蒐集之資料，被告公司所舉行旅遊行程發生之消費者糾紛相當多，如不能給予適當制裁及懲罰，實無法提升其品質。又旅行品質保證協會之裁判人員林o明委員,本身即為旅行業從業主管，亦難期待秉公處理。以原告敬學及阿瑋委託人(敬學父親)出席之經驗，實乃在搓湯圓，時間冗長 (1.5小時)而沒結論，也沒魄力。故僅能期待司法機關發揮其正義最後防線之功能，也使我們這些小小的消費者權益能受到保障。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公鑒

證據：(省略)

證物一：結婚證書影本乙張。
證物二：廣告及訂購單影本共四張。
證物三：被告公司人員等名片影印於一張。
證物四：簡介及切結書影本各乙張。
證物五：信用卡繳費、收據、行程介紹影本共六張。
證物六：房間資料乙張。
證物七：注意事項影本乙張。
證物八：房價表乙張。
證物九：原告所撰函文影本乙張。
證物十：申訴資料影本八張。
證物十一：台灣銀行匯率表影本三張。
證物十二：付費證明影本三張。

附件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實務見解乙份。

具狀人 陳敬學 高治瑋

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交通部觀光局協調會後草案)

Tel:  ( 02 )  8509-1209   0922-008122
Mobile: 0958-706360
Voice Mail: (02)8509-1209
E-Mail: wiselife24@yahoo.com.tw
Http://www.glca.tw</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東森旅遊 不實廣告  主管機關   應依法開罰</p>
<p>原告 陳敬學 高治瑋 台北市中山區10463大直街57巷9之2號</p>
<p>被告 東森旅行社(股)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號12樓</p>
<p>法定代理人 林 0 裕 (董事長/負責人)&cedil; 同上</p>
<p>為依法提呈起訴事：</p>
<p>訴之聲明 (依民事判決所得,全數轉捐贈給[旅保協會]及[消基會])</p>
<p>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敬學新台幣220,62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br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阿瑋新台幣213,22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br />
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p>
<p>事實及理由</p>
<p>一、事實經過</p>
<p>(一) 緣原告等二人為共度蜜月（見證一），特別向被告訂購夢幻澳洲黃金海岸六日之行程（見證二），不料原被告公司之承辦人林0坤離職並未告知原告等該團因人數不足無法順利成行，其後原告敬學數次主動以電話與被告公司聯繫，最後才聯繫上被告公司企業用戶處經理孫0平;其最後指示另一業務專員何0妍（見證三）告知該團無法成行，並傳真帛琉＿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給原告敬學（見證四），該簡介上特別註明「【住老爺大酒店】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Deluxe Room_市價NT2000元&#8212;位於飯店最高樓層5-6樓，每一間客房都高人一等欣賞帛琉獨一無二天然海岸美景」。經原告等二人商量後，因為兩人為此蜜月旅行業已計畫許久且請假，復加上前開簡介上所載之誘餌廣告吸引下，原告等遂同意加價參加升等帛琉＿海底動員五天四夜豪華行之行程（見證五）。</p>
<p>(二) 有關前開送免費升等海景豪華房 Deluxe Room 之事，除前開簡介特別記載外（見證四），於行程說明意有記載（見證五）。詎料，待原告等於96年3月30日到達帛琉後方才發現，被告不僅未告知原告等而將該行程轉包春暉旅行社，(按交通部觀光局規定,轉其他旅行社,必需由後來的春暉旅行社簽定型化契約,才代表旅客在出發前同意轉團)且接下來五天四夜所住宿之旅館217號房根本未面海（見證六），亦未升等，原告等當場向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反應此事，前開兩人卻要求原告等自行與被告聯絡而不願為原告等處理。惟因為原告等二人已在帛琉，於抗議無效之情形下，不得以僅能勉強住宿，但有拍照存證.待返國後再行處理，此一情形業已使兩人玩興大減，取消中間3天的出海團體行程，滿腹委屈。</p>
<p>(三)此外，被告公司提供原告等旅客之海洋之星假期說明單第五點記載搭乘船隻，請務必穿著救生衣（見證七）。惟查，於96年4月3日前往海豚灣時，該船上根本沒有救生衣可供穿著，原告回國後也立即向被告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反應此事亦未獲任何書面保證承諾，被告完全置原告等消費者之生命於不顧。</p>
<p>(四)經原告等向飯店取得其價目表後發現，原來被告所承諾之房型（即Deluxe 5F6F），以96年3月30日至96年4月3日止之雙人房每晚房價為250美金，而原告等二人所居住之217號房每晚價格則為200美金(見證八)，四晚住下來即相差200美金，且217號房之床為兩張單人床，與原預計升等之床型為一張大床相距甚大，此對於度蜜月之原告等二人，四夜住下來，其感覺完全破滅。為此原告陳敬學在回台灣前之最後一天行程中，尚在飯店寫下其失望的心情（見證九）。</p>
<p>(五)原告等返國後隨即向: [中華民國旅行業者品質保障協會] 及 [交通部觀光局] 及 [政院消保會] 等機關申訴（見證十），被告雖看似誠意地派遣公司多名人員列席參加調處（見證三），但也被交通部觀光局長官陳0和先生查證發現,出席人員並沒有真正的委託書 (即無合法的授權資格) , 實際上將近兩個月來, 也沒有真正表達歉意和主動承諾未來改進之方向，原告等不得以僅能依法向 鈞院 訴請被告賠償。</p>
<p>二、法條：</p>
<p>(一) 民法：</p>
<p>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p>
<p>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p>
<p>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p>
<p>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p>
<p>第227條之1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至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p>
<p>(二) 公平交易法：</p>
<p>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br />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p>
<p>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p>
<p>第 32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p>
<p>(三) 消費者保護法：</p>
<p>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p>
<p>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p>
<p>&shy;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p>
<p>三、法條之適用：</p>
<p>(一) 查，依民法第514-6條及第514-7條之規定，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不具備該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及損害賠償，且依同法第195 條及第227條之1之規定，原告等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此外，依公平交易法第21、31及32條之規定，事業在其廣告上之品質有虛偽不實，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故意行為時，可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23及51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廣告者與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如為故意行為時，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見附件一），因過失所致者，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原告等就以上請求權競合請求。</p>
<p>(二) 依前所述，被告所提供之旅遊服務單就飯店部分之價值即減少200美金，依台灣銀行公告96年3月30日及4月2日之平均匯率為每33.05元台幣兌換一美元美金（註：96年3月31日及4月1日為週末而未予公告）（見證十一），故總共減少台幣6610元。又原告等二人雖住同房，但渠等和被告間之契約關係應分別獨立，故就房間部分應可分別向被告請求台幣3305元之減少價值。</p>
<p>(三) 此外，原告敬學在帛琉為處理本案、聯繫被告等相關人員共支付網際網路及國際電話及行政等費用美金54元（見證十二），合計台幣為1850.8元，此部分亦為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又原告等因被告不履行承諾，致使一個一生一次美好的蜜月旅行泡湯，且迄今被告仍無誠意解決，兩人所遭受之打擊導致精神上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等各五萬元。</p>
<p>(四) 末查，由被告人員何0妍事發前傳真給原告之行程簡介中可證實，該房間升等乃此一行程之廣告及宣傳重點，故被告公司不可能委為不知，而再由事後原告等與當地帛琉國際旅行社（PIT）何0民先生及春暉旅行社張0城先生聯繫之結果亦可證實，被告根本就沒有將其承諾房間升等乙事放在心上，顯然被告乃故意欺騙包括原告在內之消費者，故被告之違約應為故意行為，依前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等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又何0妍乃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其代表公司對外與消費者聯繫，亦應有民法第224條本文規定之適用。</p>
<p>四、綜上所述，原告敬學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費用）＋ 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1850.8元（聯絡 費用）＋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20,623元；原告阿瑋所受損害為3305元（房間）＋50,000元（精神損失）＋（3305元（房間）＋50,000）X 3（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其總額為213,220元。敬請鈞院能予明鑒，並賜准所請，原告等願意將訴訟贏得之賠償全數捐贈出來，作為社會公益使用(原則上轉捐贈給:[旅保協會]及[消基會])。蓋因本案不僅涉及原告等個人之案件，由原告此段時間所蒐集之資料，被告公司所舉行旅遊行程發生之消費者糾紛相當多，如不能給予適當制裁及懲罰，實無法提升其品質。又旅行品質保證協會之裁判人員林o明委員,本身即為旅行業從業主管，亦難期待秉公處理。以原告敬學及阿瑋委託人(敬學父親)出席之經驗，實乃在搓湯圓，時間冗長 (1.5小時)而沒結論，也沒魄力。故僅能期待司法機關發揮其正義最後防線之功能，也使我們這些小小的消費者權益能受到保障。</p>
<p>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 公鑒</p>
<p>證據：(省略)</p>
<p>證物一：結婚證書影本乙張。<br />
證物二：廣告及訂購單影本共四張。<br />
證物三：被告公司人員等名片影印於一張。<br />
證物四：簡介及切結書影本各乙張。<br />
證物五：信用卡繳費、收據、行程介紹影本共六張。<br />
證物六：房間資料乙張。<br />
證物七：注意事項影本乙張。<br />
證物八：房價表乙張。<br />
證物九：原告所撰函文影本乙張。<br />
證物十：申訴資料影本八張。<br />
證物十一：台灣銀行匯率表影本三張。<br />
證物十二：付費證明影本三張。</p>
<p>附件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實務見解乙份。</p>
<p>具狀人 陳敬學 高治瑋</p>
<p>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交通部觀光局協調會後草案)</p>
<p>Tel:  ( 02 )  8509-1209   0922-008122<br />
Mobile: 0958-706360<br />
Voice Mail: (02)8509-1209<br />
E-Mail: <a href="mailto:wiselife24@yahoo.com.tw">wiselife24@yahoo.com.tw</a><br />
Http://www.glca.t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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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Ed</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7651</link>
		<dc:creator>Ed</dc:creat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12:34:3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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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記得還有賣電腦的，看到都笑到翻掉，INTEL出的AMD CPU XD</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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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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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kamlin</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7649</link>
		<dc:creator>kamlin</dc:creat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10:42: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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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還可以問老公愛不愛自己咧...
擺明想削怨婦的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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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明想削怨婦的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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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修爾基</title>
		<link>http://edblog.net/archives/627#comment-7646</link>
		<dc:creator>修爾基</dc:creat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08:38: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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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每次看東森購物都會噴飯
真的超好笑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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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超好笑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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